- 1 - 2020 016 当事人: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之泉),住所地: 四 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 338 号。 钟家祥,男, 1954 年 3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郑秋红,女, 1977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龙之泉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2 月 22 日, 龙之泉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载明拟自行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93 元人民币现 金, 资金将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划入股东资金账户。 上述资金并 未按时支付, 你公司未及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以下简称 《 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 2 - 相关规定披露延期实施公告或申请暂停转让, 直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才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并补充披露尚未向股东派发资金的事 实, 上述权益分派资金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足额支付。 龙之泉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和《权益 分派业务指南》 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钟家祥、时任董事会秘书郑 秋红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龙之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钟家祥、 郑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3 -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 代章) 2020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