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年02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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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16
当事人: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之泉),住所地: 四
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 338 号。
钟家祥,男, 1954 年 3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郑秋红,女, 1977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龙之泉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2 月 22 日, 龙之泉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载明拟自行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93 元人民币现
金, 资金将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划入股东资金账户。 上述资金并
未按时支付, 你公司未及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以下简称 《 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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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披露延期实施公告或申请暂停转让, 直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才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并补充披露尚未向股东派发资金的事
实, 上述权益分派资金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足额支付。
龙之泉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和《权益
分派业务指南》 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钟家祥、时任董事会秘书郑
秋红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龙之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钟家祥、 郑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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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 代章)
2020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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