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073 420073 证券简称:上普 A5 上普 B5 编号:临 2020-010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408,564.65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已考 虑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并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了账务处理,预计将减少公司同 期利润;已撤诉案件因公司前期已考虑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故对公司当期损 益无影响;已判决案件目前正处于上诉阶段或上诉期,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其对 公司损益的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临 2019-068)。 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至本公告日新增的累计涉及诉讼案件金额合计人民币 3,408,564.65 元。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表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诉讼(仲裁)类型 涉案金额(元) 诉讼进展情况 1 刘俊兰等 19 上海普天 证券虚假陈述责 3,358,484.65 新增案件均未 名投资者 任纠纷 开庭审理。 上海银沁光 上 海 普 天 尚 未 开 庭 审 2 纤科技有限 能 源 科 技 买卖合同纠纷 50,080.00 理。 公司 有限公司 二、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19 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 19 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刘俊兰等 19 名投资者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普天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沪【2018】4 号),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普天存在违法事实。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3,358,484.6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均未开庭审理。 (二)上海银沁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沁)诉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银沁 被告方:普天能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就 2016 年 4 月起至 2016 年 8 月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共 12 份,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50,080 元,原告多次电话催促均无反馈,故向法院起诉。” 3、原告诉求 (1)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 50,080 元; (2)合同中无违约责任,原告不追究违约赔偿一事; (3)支付欠款利息,按银行基础利率约 3%计息。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截止本公告日,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计 639 起,总索赔金额为人民币 138,408,570.70 元。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81 名投资者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均裁定准许其撤诉,撤诉总金额 22,276,428.72 元。 (二)南京豪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普天能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普天能源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04 民初 1336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豪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125 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上述 款项自 2019 年 8 月 17 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计 16,050 元,由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提起上诉。 (三)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普天能源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损失 2,820,539.98 元; 二、驳回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3,471 元,由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8,116 元,浙江省仙居新区 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5,35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上海普天与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赛迪)、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普天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04 民初 6233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缩减,非全部原文): “一、解除上海普天与上海赛迪签订的编号为 MTN-1403-X02 的《销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编号为 B212-11-11 的《销售合同(二)》及其附件; 二、上海赛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普天货款损失 8,016,592.35 元及以其为基数的利息损失; 三、上海赛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普天其他损失 1,064,365.33 元及以其为基数的利息损失; 四、上海赛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普天仓储费用损失 50,000 元; 五、驳回上海普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6,640 元,由上海赛迪负担 75,716 元,上海普天负担 20,92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暂无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已考虑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并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了账务处理,预计将减少公司同期利润;已撤诉案件因公司前期已考虑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故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已判决案件目前正处于上诉阶段或上诉期,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