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 8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权限内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权限内的对外担保; (十四)审议批准权限内的财务资助;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权限内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10 -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此外,股东大会 如需就其他非法定职权事项对董事会授权的,需依法履行相关决议程序,授 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事项、范围、期限等)应当明确具体,且合法合 规并符合本章程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以及第三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公司董事总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公司股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12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