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冈精密:公司章程

2020年03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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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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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
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第九十五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
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九十六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的原因,审慎
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
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
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九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第一百条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与
公司核心竞争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
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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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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