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讯星科:公司章程

2020年03月23日查看PDF原文
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年3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第三节  董事会......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6

    第一节 概述 ...... 46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4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 50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51
第十四章  附则...... 51

          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成都亚讯星科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510100755974292C。

    第三条  公司名称: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邮编:61004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8.9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  优质服务科学管理  求真

务实”内涵:本公司要以人为本,以科学的管理,以先进技术手段和优质服
务质量,来满足顾客的需求,同时以严谨的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守法经营,
以更好的服务质量和求真务实作风,更高的效益保持企业的生命力,实现客
户、员工、公司的多赢。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高

科技产品研制开发及成果转让,电子产品、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生产项
目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和销售;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研究、开
发、咨询和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销售,系统集成,信
息安全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蓄电池检测,蓄电池维护修复;蓄电池循环
利用;蓄电池及蓄电池修复设备,修复试剂的销售;充电桩的研发、生产(生
产项目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和销售;电力设备、电源系统、电池
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生产项目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和销售,
电池管理系统相关软件的研发和销售;交通管理设备、自动停车设备的研发、生产(生产项目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和销售,停车管理系统的研
发和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股票
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成都亚讯星科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成都亚讯星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王政            136.40          27.28      2015.7.31    净资产折股

    于洪志            108.80          21.76      2015.7.31    净资产折股

      易强              48.00            9.60      2015.7.31    净资产折股

      沈赞              32.00            6.40      2015.7.31    净资产折股

      王彤              70.40          14.08      2015.7.31    净资产折股

      冯栋              50.00          10.00      2015.7.31    净资产折股

    欧阳斌            54.40          10.88      2015.7.31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00            100      2015.7.31    净资产折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88.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不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
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
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
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
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
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

其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

  (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批准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向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
份报价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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