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就临时提案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应就该补充通知发布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确定,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挂牌后,如股东大会拟讨论独立董事选举事项的,还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准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会前登记程序,按照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未进行会前登记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 前,在会议现场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则代理人应另外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便于股东参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如因任何原因,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但如果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如较多,会议主持人有权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实行记名式投票表决,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决一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