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主动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主持人应在股东表决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 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候选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等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有关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范围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挂牌后还应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事 会按照决议的内容以及公司职能部分的分工,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承办。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涉及公司监事会负责实施的,由公司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挂牌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聘请律师见证的,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稿,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本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网站上上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