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讯星科: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03月2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191        证券简称:亚讯星科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0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亚讯星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该监事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的补选。

  第九条  现任监事发生《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三章 监事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监事和 1
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或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像股东大会报告;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关注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专职人员,负责监事的联络工作,负责安排监事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以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
        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三)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惩罚措施;

  (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通知日期;

  监事会会议应当告知出席监事会议议程,并提供充分的决策材料等。

  监事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但是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的,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召开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妥善包干会议文件,在会议决议内容对外知悉公开前,监事及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可以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

  每位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应按照顺序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人员对监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监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行使权力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但审议以下事项时除外:

  (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可由监事会专职人员担任,该专职人员未出席会议的,由监事会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人员为记录人对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有权查阅记录。监事会记录一般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的议程;

    (四)监事发言的要点;

    (五)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名称(或议题),并分别说
    明每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应当说明和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
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的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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