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022]

2020年03月2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1074        证券简称:佳力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露规则》”)、《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七)书面协议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八)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九)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财务部承担配合工作。

  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

  因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更新。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的对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可持续进行。相关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如拟延长该交易或变更交易条款,则需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管控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基本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 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

  (三)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 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上加上合理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

  (五) 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交易执行的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各种重大关联交易应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六)对于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或公司的监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提出置疑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七)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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