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463 证券简称:凯雪冷链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信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五)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六)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 (二)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书面报告后,应当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 议通知。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和说明。 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公司必须调查该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者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本制度第十九条 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公司监事会对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