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雪冷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年03月2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1463        证券简称:凯雪冷链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有关的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在
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它公共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替代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等。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
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转让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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