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侨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03月24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0-010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 2018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0-010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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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松林              王义华              韦文广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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