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勘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03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
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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