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微电:公司章程

2020年03月31日查看PDF原文
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应继续对公司和股东承担上述忠实义务,对于其中的保密义务,如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则不受 2 年限制。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九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后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不参与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本章程规定进行表决。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
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与评估;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
提议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 3 日前通知。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债券或债务重组事项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
当审慎选择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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