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陵牧业: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20年03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30505      证券简称:上陵牧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宁夏中卫中汇金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郝自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史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史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史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王玉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玉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小娟、宋振华、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原告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金超助贷企业”)与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向被告上陵集团提供最高额 10,000 万元的循环借款,
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止;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1‰,
如逾期归还借款的,则逾期期间利率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 0.5‰;还款方式为按日计息,到期还本;被告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赐鑫公司”)、宁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陵贸易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上陵房地产公司”)、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史信、史俭、史俨、王玉梅在借款期内,对连续发生的借款余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中还就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被告上陵集团循环发放借款本
金共计 66,000 万元,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借款到期,被告上陵集团共偿还借款
本金 63,000 万元,尚欠借款本金 3,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10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2018)
宁01民初1208号,判决上陵集团尚欠原告中卫金超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史信、史俭、史俨、王玉梅及上陵牧业对所欠借款本金 3,00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2018 年 12 月 26 日,上陵牧业、史信、史俭、史俨、王玉梅向宁夏回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7 月 22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宁民终 50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案件受理费 191,800 元,由上诉人上陵牧业负担。

  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宁 01 执 662 号,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史俭、史信、史俨、王玉梅的银行存款 37,276,432 元。二、若被执行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史俭、史信、史俨、王玉梅银行存款不足以
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 年 8 月 19 日,银川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诉前保全的 3,000 万元划转用于执行本案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诉请求为:

  一、依法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 01 民初 1208 号《民事
判决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 50 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2 月 24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169 号,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2019 年 8 月 19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的诉前保全的 3,000 万元及其利息 7.63 万元划转用于执行裁定,公司将分期 6
个月偿还 698 万元利息,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2019 年 8 月 19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的诉前保全的 3,000 万元及其利息 7.63 万元划转用于执行裁定,公司将分期 6
个月偿还 698 万元利息,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18 年 2 月 8 日,上陵集团实际控制的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宁夏中
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5,000 万元,在担保协议上签署了上陵牧业公章,该担保协议未经上陵牧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笔借款余额为 3,000 万元。同时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过法院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 3,000万元进行了诉前保全。

  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划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从董事长史仁出具的《关于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有关情况的说明》得知:公司向上陵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诉讼保全金额合计 32,920 万元,均未通过上陵牧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除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外,
上陵牧业所有有关人员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均不知情。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169 号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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