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年03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4898        证券简称:株百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3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强化对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一章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应当按照其安排的时间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传递、发布的程序:
1、当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l、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4、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十条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章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l、临时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2、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综合管理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3、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4、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在上述过程中,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l、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
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披露规则》及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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