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03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5181        证券简称:中阳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东中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公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中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中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中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 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该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登记,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有关应事先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如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进入精选层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提前向主办券商报备: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 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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