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03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 位”)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协调与管理部门、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管理部门和推荐主办券商;

  (六)负责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报备,以使董事会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七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告知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并经信息披事务负责人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审核。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接到全国股转公司的质询或公开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回复。


  第七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 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登记备案。

                            第三节 信息披露媒体

  第七十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布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要求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
罚。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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