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比贝柠: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0年04月02日查看PDF原文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活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约;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
职工。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高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  注销。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股份转让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质押权的标的。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讼。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的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及利用他人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第一节 股东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其所得收益。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东名册由公司专门制定人员负责保管。股东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承担同种义务。                          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登记在册的股东              第一节 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务。


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者质询;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表决权;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者质询;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登记过户。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诉述有关信息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予以提供。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法院认定无效。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予以提供。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法院认定无效。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相关决议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金;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金;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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