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330 证券简称:优比贝柠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有关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则需要披露 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其他相 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 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 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 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节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三)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节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