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比贝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0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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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职责划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二)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六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其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协调与管理部门、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管理部门和主办券商;

  (五)负责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并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挂牌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四)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六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公司、部门、下属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1)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2)相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的规定确认应予披露的,应组织编制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外披露。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
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对挂牌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因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未公开信息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尚未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及编制情况;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人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
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依法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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