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 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相关文件。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上述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 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 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八十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 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五节 公司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部门、 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管理与报告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收集经营、 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 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惠州优比贝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