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逸数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03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0-013

 证券代码:836106      证券简称:君逸数码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告编号:2020-013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分配利润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
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形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公告编号:2020-013

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3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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