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恒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更正后)

2020年04月0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9391        证券简称:金恒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格式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88万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58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9,688 万元。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58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
9,688 万股,整体变更时向发起人发行 9,688  数为 9,688 万股,整体变更时向发起人发行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 100%。      9,688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 100%。

  新增第五十条,后续条款序号在新增基    新增第五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础上依次类推。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原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由董事长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支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选代表主持。

  新增第五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在新增    新增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基础上依次类推。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有关会议室。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
                                      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除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约定的情
                                      形外,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
                                      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原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或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时股东大会。对该部分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该部分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3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向该部分董事说明理由。
的,应向该部分董事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原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3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连续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二条(原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召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
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  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  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因不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
                                      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且不应因此而变
                                      更股权登记日。

  第六十四条(原第六十二条) 召开年度    第六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
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的决权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出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件: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
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会职责范围;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会职责范围;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四十六条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
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 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四十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前十天提交董事会,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  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 第一大股东提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  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  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不足十天的,第一案递交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  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
上提出。                              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
                                      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提出。

  第八十三条(原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
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  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  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及表决程序为:

    关联股东的回避及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披露其关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披露其关  联关系,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联关系,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亦应对拟提
  (二)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亦应对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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