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恒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更正后)

2020年04月03日查看PDF原文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判断,如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易作出判断,如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亦应书面通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亦应书面通知  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按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关联股  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不影响就关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不影响就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八十八条(原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    第八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
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
没有表决权。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

  新增第九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在新增      新增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
基础上依次类推。                        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
                                      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七条(原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
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
录记载以下内容: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存。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姓名;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点和表决结果;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
  (五)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人姓名或名称;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的其他内容。                          表决结果;

                                      (五)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
                                      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一百条(原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可以  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有下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 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罚,限期未满的;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其他内容。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原第一百零五条) 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定最低人数;
效。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二)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该提出辞职的董事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
                                      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
                                      选。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在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新增基础上依次类推。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原第一百一十条) 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 7 人组成。      成员由 5-7 人组成。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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