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判断,如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易作出判断,如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亦应书面通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亦应书面通知 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按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关联股 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不影响就关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不影响就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八十八条(原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 第八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 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 没有表决权。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 新增第九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在新增 新增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 基础上依次类推。 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 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七条(原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 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 录记载以下内容: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存。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姓名;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点和表决结果;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 (五)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人姓名或名称;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的其他内容。 表决结果; (五)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 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一百条(原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可以 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有下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 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罚,限期未满的;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其他内容。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原第一百零五条) 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定最低人数; 效。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二)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该提出辞职的董事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 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 选。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在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新增基础上依次类推。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原第一百一十条) 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 7 人组成。 成员由 5-7 人组成。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