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恒新材:公司章程

2020年04月03日查看PDF原文
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股东大会召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支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有关会议室。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约定的情形外,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九)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该部分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3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该部分董事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3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六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按照第七十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
股东可以聘请律师,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
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且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
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以书面或公告通知。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六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
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六十五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五节  股东大会召开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