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1: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年04月0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00071    证券简称:中弘 1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8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1997 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1997]50 号文批准,由安徽省应用技术研
究所、宿州市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汪德荣、刘勇、李健、夏洪亮、胡明共同发起,
于 1997 年 8 月 18 日变更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0]5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公司社会公
众股于 2000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终止上市,并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ONGHONG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 271 号


            邮政编码:2340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0,601,19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依托先进的技术实力,通过技术改造、建立
管理科学的内部运行机制,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公司和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实业投资、管理、经营及咨询,
基础建设投资,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及房屋出租,公寓酒店管理,装饰装潢,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销售,项目投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000,000 股,全部为
发起人股,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为: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所持有 49,140,000 股、宿州市技术服务公司持有 2,700,000 股、汪德荣持有 540,000 股、刘勇持有
405,000 股、李健持有 405,000 股、夏洪亮持有 405,000 股、胡明持有 405,000
股。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390,601,19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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