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在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 271 号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以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 271 号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由董事长王继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披露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11,098,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611,098,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1,098,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董事换届的议案》 1、候选董事:王继红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11,098,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候选董事:康喜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06,070,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5,0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3、候选董事:马刚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06,070,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5,0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4、候选独立董事:吕晓金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3,606,070,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5,0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5、候选独立董事:王宏生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11,098,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监事换届的议案》 1、候选监事:刘奇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06,070,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5,0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2、候选监事:陈海轮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06,070,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0股;弃权5,0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解除<经营托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0,825,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4%;反对800,273,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披露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