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普教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998          证券简称:速普教育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
 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 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 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 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股转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挂牌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七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
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拟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

  (六)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七)董事会报告;

  (八)监事会报告;

  (九)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五)董事会报告;


  (六)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如有)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主办券商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

  (一)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二)董事选举资料,包括候选人提名、推荐、审议等资料;

  (三)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履历;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薪酬情况;


  (五)每名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统计情况;

  (六)董事会决议;

  (七)监事会决议;

  (八)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

  (九)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十三)独立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情况所做的评价及改进建议;

  (十四)澄清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第(八)项所述的交易为: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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