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普教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披露。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

  第三十条 第二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前款所述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均须披露:

  (一)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三)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第(十)项所述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均须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第二十七条第(十二)项所述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第(十四)项所述的澄清事项,指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
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第(十五)项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变更或终止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五条 股转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

  (十八)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承诺事项;

  (十九)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董事会秘书应
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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