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普教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
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股转系统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股转公司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转公司规则、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股转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长。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
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股转公司、监管机构。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第

  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四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及提供,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所述的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七)证券监管和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长负责督促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 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第

  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并报股转公司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挂牌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四)以上:本规则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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