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普教育: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0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998        证券简称:速普教育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青岛速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山东
 纬 1 路 1 号 B 座 4 层 B3 室              头路 38 号中天大厦 3 号楼 401

    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数为 667 万股,全      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数为 667 万股,股
 部由发起人持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东名称、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
 及其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如下:          司总股数的比例如下:

  序  姓名/名  持股数        持股比  出资    序号  姓名/  持股数        持 股 比
  号  称                    例(%) 方式          名称                例(%)
  1    陈斌    3500000.00  52.47  净资    1    陈军  6172000.00    92.5337
                                        产    2    青 岛  497000.00    7.4513

  2    林蒨    1000000.00  14.99  净资          速 普

                                        产          管 理

  3  上海汉    670000.00    10.04  净资

                                              咨 询

      理前隆                          产

      创业投                                    中 心

      资合伙                                    ( 有

        企业                                    限 合

      (有限                                    伙)


      合伙)                            3    侯 思  1000.00      0.0150

 4  上海汉    670000.00    10.04  净资          欣

      理前骏                          产    合计        6,670,000.00  100.00

      创业投

      资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5  岛速普    500000.00    7.50  净资

      管理咨                          产

      询中心

      (有限

      合伙)

 6  青岛静    330000      4.95  净资

      远创业                          产

      投资有

      限公司

 合          6,670,000.00  100.00

 计

各发起人均以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各自

拥有的原青岛速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权益
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认购公司股
份,折股时净资产不高于评估净资产。

新增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
                                      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当将争
                                      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证券事
                                      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
                                      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股东作出答复。

新增                                      第四十六条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
                                      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证券

                                      事务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
                                      方案。

                                      公司与股东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
                                      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也可共同申请自律组
                                      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联合进行调解。自行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股东可签订仲裁协
                                      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股东未
                                      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
                                      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
                                      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
                                      用该等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易(除提供担保外)

产 30%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
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  以上;

交易;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规章或本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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