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百股份: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

2020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株洲百货大楼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株洲市建设中路 2 号;邮政编码:412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00.7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指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设计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一切从顾客出发。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商场、超市(国家专控商品凭本企业营业许可证);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配件;提供印刷、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广告发布;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售后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现场制售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株洲市国资局        1000.00        25.13      净资产    1997.6.24

  株洲百货大楼工会    2480.00        62.31        货币    1997.6.24

  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120.00        3.02        货币    1997.6.24

  株洲冶炼厂            100.00        2.51        货币    1997.6.24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    30.00        0.75        货币    1997.6.24

  限公司

  株洲硬质合金厂        30.00        0.75        货币    1997.6.24

  湖南省株洲化工厂      30.00        0.75        货币    1997.6.24

  株洲汽车齿轮厂        30.00        0.75        货币    1997.6.24

  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    30.00        0.75        货币    1997.6.24

  株银新技术开发公司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    20.00        0.50        货币    1997.6.24

  院第一勘测设计总队

  株洲市建银物资公司    20.00        0.50        货币    1997.6.24

  株洲市前进百货大楼    20.00        0.50        货币    1997.6.24

  中国有色金属二十三    20.00        0.50        货币    1997.6.24

  冶第二工程公司

  株洲车辆厂            10.00        0.25        货币    1997.6.24

  株洲物资商贸城        10.00        0.25        货币    1997.6.24


  株洲百货批发总公司    10.00        0.25        货币    1997.6.24

  铁道部株洲电力机车    10.00        0.25        货币    1997.6.24

  研究所

  株洲市耀华房地产有    10.00        0.25        货币    1997.6.24

  限责任公司

        合 计        3,98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00.7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本公司员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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