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百股份: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

2020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聘请)、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且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七)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就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且不超过1500万元的;

  3、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5、单笔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10%以上且低于30%的借贷事项(包括银行贷款或其他借款、资产抵押、银行授信)及其他经济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条所述“交易”是指:(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签订许可协议;(10)放弃权利;(11)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将符合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经股东大会审议,但相关金额或比例符合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仍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罢免。设副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还有权决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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