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
  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视为送达日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
  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制度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一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一)董事、监事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章.  会议议题和审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五十五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五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 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
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 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九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