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件资料存在虚假、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
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同等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
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的《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七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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