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达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参与
对外担保审议或表决的,公司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应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经办人员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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