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4338        证券简称:ST 恒宝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20 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 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 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nlpc/)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公众媒体、或其他股东认可的方式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可以不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
进行披露的原因:

  (一)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的;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 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 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 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本制度保密措施,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 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 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有关通知的规 定编制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申请。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 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八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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