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 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 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管理部门和主办券商。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
 容。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广告业务、销售产 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一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 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该等消息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提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 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九)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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