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合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8269        证券简称:优合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担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主席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全
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2 日送达全体监事,但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不马上召开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时,可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议案内容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送达可采用邮寄(含特快专递)、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能免除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案可以由一个监事提出或者多个监事联名提出。

  提出议案的监事应自行拟定相关议案,该监事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请求协助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必要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拟定。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亲自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监事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如以通讯方式召开,其监事会会议通知仍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当参加会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  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十)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一) 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二)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十三) 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 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十五)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十八条 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题、报告等文字材料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以便每一位监事有充分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会议决议及存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未参加现场表决的监事可以通过通信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记录人应如实记载该等监事的表决意见及理由。该监事应于事后在表决票、监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文件上补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名义和利益时,监事应当于决议前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投赞同票的监事应对该决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做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前,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为放弃对本次监事会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指定的会议记录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为放弃对本次监事会的投票权。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交至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保存并存档,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不足”、“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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