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股东应事先申明表决事项与其有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主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后,非关联股东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关联交易决定有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写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不超过”、“超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