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宝:章程

2020年05月06日查看PDF原文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合
法权益的决定。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数;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任何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兼并、重组、清算、解散、停业、变现或清盘,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其他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和其他组织文件;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对股权激励计划予以批准或修订并发行股票期权;

    (十七)通过任何证券的发行方案;出售或发行任何证券、债券、票据、权证、期权或购买任何其他实体的证券、债券或票据的其他权利;

    (十八)回购股份;

    (十九)出售或处置公司任何重大资产或在其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二十)确定清算组成员;


  (二十一)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性质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新的不同于以现有业务为核心的业务领域的方案;

  (二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通知应注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包括要求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解决的所有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召开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内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如有)。

    第四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
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