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年度报告;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第三十八条(一)至(二十一)项所列各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六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七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五)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六)各发言人对每一提案的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 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八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一年。 第八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和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