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邦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5月14日查看PDF原文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泽春、杨正慧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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