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泽春、杨正慧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昆明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