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通:公司章程

2020年05月1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836602  证券简称:中海通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九章 通知......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三章 附则...... 48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
        设立的方式,由深圳市中海通运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08483589X。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ENZHEN SINOCEAN LOGISTICS COMPANY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
          作模式,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谋福利,为社会做贡献,为股东
          求回报,建设一流的现代物流供应链领先企业。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水路货运代理;运输咨询服务。货物装卸、仓
          储(场地另设);货物外观包扎(不含加工);从事海上、航空、陆
          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铁路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及相关
          配套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物流方案设计;物流配送信息系统、计算
          机及网络系统技术开发;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开展国内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货物专用
          运输(集装箱);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公司股票集
          中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是由原深圳市中海通运输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股)

            1        孔德蓬              1,150          50%  净资产折股

            2        花  亮              1,150          5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2,300          100%        --

          公司发起人孔德蓬、花亮已通过协议方式明确一致行动关系,在所
          有重大方面均能够共同支配公司的行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现持股情况见章程附件。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00万股,
          其他种类股0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
          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后,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证券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前述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