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通:公司章程

2020年05月18日查看PDF原文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发出;

              (三) 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 以公告方式发出;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或法律、本章程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挂牌后,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挂牌后应按
              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公司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将通过充分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
              司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等;

              (四)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