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均科技:公司章程

2020年05月25日查看PDF原文
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26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38
第二节  监事会......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2
第三节  内部审计...... 4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44
第十章  通知......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三章  附则...... 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克里村

    第五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5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
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粉末冶金工艺研发,粉末冶金制品、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家用电器零部件、电动工具零部件、纸箱包装物、木质包装物、塑料泡沫包装物、镍带、金属五金冲压件、有色金属附件、金属复合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票时,原股东,公司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当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
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  发起人      证件号码      认购股份  持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比例

1  徐均生  34022219740529051x    2,100.00  70%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10
                                                              月 22 日

2  俞用贞  340222195001120531      900.00  30%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10
                                                              月 22 日

合计                              3,000.00  100%          -          -

    第十八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4,45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  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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