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均科技:公司章程

2020年05月25日查看PDF原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以书面、
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时,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真实、
准确、完整的,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
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九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
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适当比例的现金分红。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
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
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与其他相关机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报纸或其它媒体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或专人送出等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

    第一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省级及以上级别媒体上公告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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