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路医药:公司章程

2020年05月26日查看PDF原文
作;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财务负责人的工作;

  (十七)参与制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决定总经理的决策权限;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进行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报告;批准实施年度计划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项目;

  (九)决定并代表公司签署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经济合同(交易额低于提交董事会审核额度);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以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还需完成工作交接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股权和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监事人数
的 1/3。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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