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通过公告、公司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披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沟通会和业绩说明会; (四)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投资者来访调研;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其他方式。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关联自然人。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多于”、“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修订亦同。